【勞資糾紛】 非自願放 無薪假、提早收舖被扣薪 法例會否保障?

【勞資糾紛】 非自願放 無薪假、提早收舖被扣薪 法例會否保障?

無薪假 被放得多,僱員可索償?修例風波持續,不少商場及店舖生意受影響,有公司要求員工放無薪假以節省成本。不過對於員工而言,因公司商業決定而突然收入減少,到底有否違反僱傭條例或合約條款?可否按比例索償所失薪金?MoneySmart即為大家解說。

公司要求放 無薪假 變停工可追討

有報道指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由9月起,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公司發出的通知書內指由11月起計3個月內,要求員工放18日無薪假期,希望員工諒解及配合。

雖然謝瑞麟表示要求屬自願性質,但若僱員被要求放無薪假的日數達到一定比例,便可視作被停工,屆時僱員便有權向僱主索償,包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等等,並向僱主要求解除合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僱員被放無薪假 可索償條件

在任何連續4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權在員工缺勤時扣減工資,但大多只限於員工曠工、遲到、早退等等情況下適用。即使合約條款內列明指定工作時數,但若因公司決定提早關舖,並主動請員工早走時,要求該員工扣薪或補鐘,即有機會違反合約。

符合兩條件 公司減薪不犯法

不過,於特定情況下,公司扣減員工薪金亦屬合法。如公司要求員工簽署自願放無薪假的同意書,即員工變相確認,可於不開舖日子放無薪假,員工便有可能會按比例減薪。因此若員工選擇拒絕公司決定,應直接拒簽同意書以保障個人權益,並可保留日後追究權。

另外,時薪工作者由於直接以工作時數計算薪金,因此若因提早關門導致工作時數減少,僱主便有權按照實際時數計算薪酬,變相減薪。話雖如此,實際情況始終須視乎合約條款,不論僱主或僱員或應先向勞工處查詢適當做法再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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