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 不需聘律師,其實均可辦理。不論單方面或雙方同意下提出,亦可自行向家事法院申請。當中涉及多少費用?MoneySmart 列出以下資料供參考。
申請狀況 | 程序 | 費用(港元) |
共同申請離婚 | 存檔 | 630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630 | |
單方面申請離婚+配偶沒有提交答辯 | 存檔 | 630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630 | |
單方面申請離婚+配偶提交答辯 | 存檔 | 630 |
抗辯案件表 | 1,045 |
雙方同意離婚 需1260元
如夫婦雙方同意離婚,且不涉資產及子女撫養權爭拗,便可自行辦理離婚手續,毋須律師處理。就共同申請離婚而言,申請雙方須向法院證明在申請前,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未被撤回。其後,雙方只要填妥共同申請書,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交往家事法庭登記處,並繳交存檔費用HK$630。
稍後,家事法庭會將共同申請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屆時申請人須繳交HK$630的行政費用。夫婦雙方毋須聆訊,其後便會收到一份列明雙方已同意離婚的條款副本,經過審訊後,便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
單方面申請 需理據證明婚姻終結
若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申請手續麻煩得多。申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並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申請人必須證明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此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提交申請後,申請人必須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由專人(非本人)或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即配偶)。另外,若有未滿18歲子女,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除離婚呈請書外,申請人亦須填妥法律程序通知書、文件送達認收書、屬實申述及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由於手續繁複,因此申請人亦可選擇委託律師代進行申請手續並擬定協議書,訂明探視權、撫養權及贍養費的細節,如時間、直到何時、賬戶及金額多少等資料。委託律師申請,一般花費數千元不等。
不服判決可上訴 申請交1045元
如單方面申請離婚,而配偶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連同存檔費用,申請人共須繳交$1,260的行政費用。與共同申請一樣,訴訟雙方其後會獲得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但若申請離婚者的配偶遞交了答辯書,案件便會列入抗辯案件表處理,申請人須繳交$1,045的行政費用。法庭雖然同樣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便會駁回有關申請。
若雙方就家事法庭的判決感到不服、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或無法就子女或財務事項達成共識,而要鬧上法庭的話,隨時面對上萬元的律師費及堂費。
離婚手續 申請須知
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1年,不可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除非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另外,於成功獲得暫准判令後,有關人士可於6星期後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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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離婚手續
申請離婚需要填寫哪些文件?
申請人需要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此外,還需要填妥法律程序通知書、文件送達認收書、屬實申述以及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何時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結婚未滿1年,除非申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否則不能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如何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作為證明:配偶曾與他人通姦,而申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無法與他/她共同生活;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配偶同意離婚;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此情況下,無需配偶同意離婚);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提交申請後需要注意什麼?
申請人必須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由專人(非本人)或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即配偶)。如果有未滿18歲的子女,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另外,除了離婚呈請書外,申請人還需要填妥法律程序通知書、文件送達認收書、屬實申述以及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上訴嗎?
如果雙方就家事法庭的判決感到不服、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或無法就子女或財務事項達成共識,可以選擇上訴,但需要繳交$1,045的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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